欢迎光临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官网!

咨询热线:021-60443113
政策法规

政策法规
当前位置:首页>政策法规

票据背书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四点区别

时间:2019-07-04

依合同法规定,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,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1.转让通知不同

依合同法规定,普通债权转让出让人必须通知债务人,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
票据背书除了特定情形(即出票人记载“不得转让”)外,背书是背书人的法定权利,背书人不必通知债务人。

2.出让人承受法律关系不同

普通债权转让中,债权转让后出让人退出债的法律关系,原则上不再与该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。

票据背书中,票据转让后背书人(即出让人)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,背书人从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债务人,对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。

3.债务人抗辩权不同

普通债权转让中,受让人须承受出让人的权利瑕疵,债务人可以其与出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让人。

票据背书中,被背书人受到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,不承受背书人的权利瑕疵,债务人不得以其与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,产生抗辩切断的效力,恶意抗辩除外。

4.权利证明不同

普通债权转让中,转让本身不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,受让人主张债权仍须依照一般的举证规则证明自己的权利。

票据背书中,只要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,背书本身具有证明效力,持票人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。

本文来源:商票圈


返回顶部